沈建发〔2018〕40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(复)工安全生产与扬尘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
沈建发〔2018〕40号
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(复)工
安全生产与扬尘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
各区(开发区)、县(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地铁集团有限公司,管廊建设单位,各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:
当前,天气逐渐回暖,建设工程陆续开(复)工,为做好开(复)工项目安全生产与扬尘防治监管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严把开(复)工条件审查关
各部门、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,按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失职追责”的要求,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。督促施工现场做好开(复)工前的安全生产与扬尘防治工作,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在岗到位,从业人员上岗前要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;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开(复)工安全生产与扬尘治理条件,严格履行项目开(复)工申报手续,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施工企业提报的开(复)工申请后,应及时派监督人员现场核查开复工条件,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和7个100%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,一律不批准开(复)工,并责令立即整改,整改达标后,方可批准开(复)工。对未提报开(复)工申请擅自开工建设的,安全监督机构要给予行政处罚,并上报诚信体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。同时,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开(复)工台账,及时掌握建设工程施工进度情况。期间,市建委将对各地区开(复)工条件把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。
二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
施工、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做到“五落实五到位”,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,深入查找开(复)工安全工作薄弱环节,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。施工单位在开(复)工前必须提交开(复)工报告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,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,具备各项安全生产条件,方可办理开(复)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;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,加强对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开(复)工项目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,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,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
三、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
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,排查要全面彻底,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,消除隐患。一是对所有的塔式起重机、施工升降机、物料提升机、高处作业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测,重点检查起重机械基础、附着装置设置、起重设备结构及动力系统,合格后方投入使用;二是对脚手架悬挑梁和连墙件固定情况和脚手板铺设、安全网绑扎情况进行仔细检查;三是对电气焊割场地、易燃易爆物品仓库、职工宿舍的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;四是对施工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,对现场配电箱及配电线路逐一进行全面检查,发现老化损坏或失灵的要及时更换;五是对临边防护、临时建筑、防护棚围墙等进行全面检查。
四、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制
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,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,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,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。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,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组织施工,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,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纠正“三违”行为。施工现场要严格用工管理,建立从业人员台账,完善用工手续,推行实名制管理方式,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。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监督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,并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、人员在岗在位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。
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2018年3月22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
2018年3月22日印发